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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行非审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余明海、杨小敏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余明海,杨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綦法行非审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潘雪梅,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夏英华,男,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余明海,男,生于1978年5月15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杨小敏,女,生于1979年11月19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余明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綦江区计生征字(2013)第061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綦江区计生征字(2013)第061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于同年12月3日送达被执行人余明海、杨小敏。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綦江区计生征字(2013)第061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兑现金额计算收取,由被申请人承担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吴高丽审判员 汪小江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