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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吕民一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建筑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建筑安装分公司,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吕民一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建筑安装分公司。负责人郑某某,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建筑安装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2013)交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2013)交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806元,退还上诉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建筑安装分公司。审判长 潘 文审判员 刘海强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舒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