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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12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星辉诉李晓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星辉,李晓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1242-1号申请执行人徐星辉,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晓磊,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徐星辉诉李晓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冠甫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郑景福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茹 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