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12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星辉诉李晓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星辉,李晓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1242-1号申请执行人徐星辉,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晓磊,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徐星辉诉李晓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冠甫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郑景福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茹 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