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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柴某某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08号刘萌申请执行柴志刚离婚纠纷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做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静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