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柴某某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08号刘萌申请执行柴志刚离婚纠纷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做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静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