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昌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秦光秀与赵祖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光秀,赵祖洪,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昌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秦光秀,女,1960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祖洪,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丹(又名王巧),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昌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祖洪、王丹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后,被执行人赵祖洪、王丹没有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祖洪、王丹长期外出务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光秀也未向本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德昌县人民法院(2013)德昌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光秀在被执行人赵祖洪、王丹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勇审判员 胡宗华审判员 张光映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丰 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