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史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史某,女。被告:吴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鲍世安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