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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史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史某,女。被告:吴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鲍世安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