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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法民初字第02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刘道俊与黎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俊,黎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法民初字第02337号原告刘道俊,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张林,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黎明,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俊与被告黎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道俊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道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道俊撤回对被告黎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道俊负担。审判员 张 璋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金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