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罪犯程正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882号罪犯程正华,男,194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文盲,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作出(2002)湛中法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正华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2月2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正华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程正华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3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1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11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程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正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月24日,共获嘉奖22次;2012年8月、2013年1月、6月、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6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正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正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满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