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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雷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中区法刑初字第0049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雨,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白合村陈庄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2月26日被捉获,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4)第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雨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雨于2014年2月26日7时许,在本市渝中区大坪九坑子轻轨二号线大坪站5号出口附近,趁被害人廖某不备之机,扒得其放在左侧上衣口袋内的价值1459元的白色HTC牌X920E型手机1部,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捉获,搜缴上述赃物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雷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指认赃物等照片,书证本院(2012)中区刑初字第00497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捉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口信息,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被告人雷雨的供述以及价格鉴证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雷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之内再犯盗窃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其生人民陪审员  黄乾玉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茂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