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费执字第57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李英,李君,刘海,顾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57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印庆,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XX,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英,女,1971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君,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海,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顾启林,男,1985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费商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君存款帐户的冻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君存款250000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玉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