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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2014)西执字第395号陆海芳申请执行淡景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陆某被执行人淡某本院在执行陆某申请执行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淡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淡某现已履行完毕。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相珺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108条执行结案方式为:执行完毕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