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晓青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青,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赵晓青,女,198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金山景悦蓝湾。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新华西道117号,负责人孟师阳。申请执行人赵晓青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滦县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滦民初字第4689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赵晓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74723.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此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滦民初字第4689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金萍审判员 岳亚君审判员 马友来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