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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立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周润生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立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润生,男,汉族,1954年9月3日生,住吉林省永吉县。上诉人周润生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周润生以吉林金星司法鉴定所为被告起诉到原审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吉林金星司法鉴定所赔偿起诉人重新鉴定费3500元人民币。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所诉的鉴定费用损失是由鉴定行为所产生的,是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周润生诉永吉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过程中,由永吉县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进行的司法行为,并非司法鉴定所直接与周润生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周润生欲起诉吉林金星司法鉴定所赔偿其所认为的因鉴定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裁定。原裁定主文:对周润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上诉人周润生的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应依法受理。上诉理由:1、上诉人曾多次到原审法院要求立案;2、重新鉴定是经过永吉县人民法院同意的;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上诉人可以要求吉林金星司法鉴定所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吉林金星司法鉴定所赔偿其经济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上诉���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宪玲审 判 员  王 玲代理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苏涤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