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35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张胜祥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3579号罪犯张胜祥,男,汉族,1991年4月1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8日作出(2007)马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胜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18年5月30日止),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张胜祥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4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0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胜祥犯抢劫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过程中,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9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07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张胜祥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张胜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胜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03月止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省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胜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被省监狱管理局评为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可认定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胜祥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汤晓红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