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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保字第00046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余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余某某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程某某告余某某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余某某银行存款200000元。本院认为: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余某某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毕治安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