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耿安谊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安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耿安谊,居民。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安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安谊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安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安谊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耿安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泽均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正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