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斗法五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珠海天能食品有限公司与珠海勤泓快捷线路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五民初字第90号原告珠海天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855906-2。法定代表人梁荣。委托代理人叶建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11。被告珠海勤泓快捷线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李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天能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勤泓快捷线路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天能食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温 海审 判 员 黄文涛代理审判员 马雁峰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崇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