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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官陈莉、申请人吴芳玉、申请人叶小龙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官某某,吴某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上官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明溪县。被申请人:吴某某,女,汉族,个体户,住明溪县。被申请人:叶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明溪县。关于申请人上官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叶某某所有的明溪县房屋一套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叶某某所有的明溪县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王云琴人民陪审员  汤发文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