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滨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刘天珍与安康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珍,安康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滨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刘天珍,女,汉族,1962年10月19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流水镇凤凰村*组。委托代理人史伟、百合欢,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康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舜来,系安康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刘天珍诉被告安康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该案诉讼。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陈小兵审 判 员 李锦存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