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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田国鑫与邯郸市峰峰金鹏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鑫,邯郸市峰峰金鹏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田国鑫,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燕翔,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峰峰金鹏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坡镇后朴子村。法定代表人:马立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鑫诉被告邯郸市峰峰金鹏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国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国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田国鑫负担。审 判 长  李冬梅审 判 员  张朝帅人民陪审员  赵彭飞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俊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