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油民初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莲分社与陈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莲分社,陈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2438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莲分社。负责人:张某某,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分社客户经理。被告:陈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28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青莲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莲分社诉被告陈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2014年3月26日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莲分社向本院起诉,并于同年4月30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莲分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莲分社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彦文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