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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民二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孔威诉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武汉苏珀尔炊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威,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武汉苏珀尔炊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二初字第251号原告孔威,男,31岁,汉族。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oopal被告武汉苏珀尔炊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威诉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武汉苏珀尔炊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威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孔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威负担。审 判 长  时满良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人民陪审员  徐家贵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玮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