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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涂国钧与林一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国钧,林一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5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涂国钧,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一宏,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涂国钧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涂国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靖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