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崆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赵彦禧与娄亚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彦禧,娄亚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809号原告赵彦禧,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11日,小学文化,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娄亚飞,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12日,高中文化,平凉市崆峒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彦禧诉被告娄亚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彦禧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娄亚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彦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彦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晓东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