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一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曲可秀与桦甸市宏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朱广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克秀,桦甸市宏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朱广志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375号原告:曲克秀。被告:桦甸市宏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朱广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可秀与被告桦甸市宏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朱广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22日向原告曲可秀送达了限期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曲可秀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逾期原告曲可秀既未缴纳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曲可秀交纳。审判员 赵宏波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冷文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