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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执行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郭荣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荣生,罗莲,罗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厦执行字第236-1号申请执行人郭荣生,男,1965年10��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莲,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良海,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4)厦执行字第236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罗莲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乌石浦二里176号和被执行人罗良海名下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420号房产,现因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首期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莲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乌石浦二里176号和被执行人罗良海名下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420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纪 珠 英审 判 员 郭 启 鹏代理审判员 黄 建 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