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保中刑执减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张琮泰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琮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中刑执减字第435号罪犯张琮泰,男,1989年10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保中刑初字第3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琮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30日、2013年1月19日���经本院2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4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张琮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琮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特殊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琮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张琮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3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惠玲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郭长富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冰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