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成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徐刑初字第30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某。辩护人宋文花,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侯海建,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4)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文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成某某捏造经营淘宝网店需要资金周转、申请电子账户需要保证金等理由,以虚构财务收支记录、支付宝账户余额,冒用他人房屋租赁合同、电费单据等手段,并于2013年1月10日在本市徐汇区某路某号与被害人徐某某拟定虚构的利润分配协议,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共计人民币256,375元,用于个人消费及家庭开销等。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成某某在本市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成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并在家属的协助下积极退赔赃款,建议法庭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并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成某的证言,支付宝账户截图、财务收支记录、工作报告、活动策划书、保证书、欠条、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电费发票、银行卡照片、银行卡查询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等书证、物证及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成某某在其家属协助下退赔赃款人民币2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家属的协助下退赔赃款人民币25万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已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徐某某,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成某某退赔。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朱以珍代理审判员 徐文文人民陪审员 朱 莺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大众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