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徐靖棋与邵洪军、杨秋霞生命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靖棋,邵洪军,杨秋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徐靖棋被告邵洪军被告杨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靖棋诉被告邵洪军、杨秋霞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