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调确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欧某甲、欧某乙确认人民调解协议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确 认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裁 定 书(2014)北民调确字第50号申请人欧某甲,19XX年XX月XX日出生,青岛某某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欧某乙,19XX年XX月XX日出生,中国某某研究所职工。申请人欧某甲与申请人欧某乙因继承纠纷,于2014年4月30日经青岛市市北区民事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欧某甲与申请人欧某乙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座落于青岛市市北区邱县路某房屋(青房地权市字第20116XXXX)由欧某甲继承所有。经查,被继承人朱某某(于20XX年XX月XX日死亡)与欧某某(于19XX年XX月XX日死亡)共生育二个子女,欧某乙、欧某甲。被继承人欧某某去世后,被继承人朱某某未再婚。被继承人朱某某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邱县路某房屋一处。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欧某甲与申请人欧某乙因继承纠纷,于2014年4月30日经青岛市市北区民事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赵洁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