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民初字3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融民初字3360号原告林某某,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黄某某,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加拿大永久居民,原住加拿大安大略多伦多市。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未经了解,双方于2007年9月29日在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就返回加拿大。从此,原、被告失去联系。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但自原告撤诉后至今,双方仍没有联系。原、被告婚后无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夫妻共同财产皮箱一个。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皮箱一个归原告所有。被告黄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告黄某某相识,双方于2007年9月29日在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返回加拿大。从此,原、被告失去联系。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至今,双方仍没有联系,夫妻关系无法得到改善。原、被告婚后无生育子女。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皮箱一个,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本、复印自福州市档案馆原、被告结婚登记材料、本院(2012)融民初字第7204号民事裁定书及原告的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相互了解就登记结婚,缺乏婚姻感情基础。婚后,双方长期同居生活,无法建立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已失去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法和好,予以准许。原告请求夫妻共同财产皮箱一个归原告所有,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皮箱一个归原告林某某所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均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娟审 判 员 陈丽云人民陪审员 陈 琼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俞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