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商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妙忠与杭州世帛时尚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妙忠,杭州世帛时尚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907号原告王妙忠。委托代理人朱叶平,浙江中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雯婕,浙江中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杭州世帛时尚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中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妙忠诉被告杭州世帛时尚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认为被告法定代表人俞中伟就本案纠纷已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于2014年4月9日以俞中伟涉嫌犯罪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如犯罪嫌疑人就本案纠纷经刑事诉讼程序确认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可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妙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伟良代理审判员 周 娆人民陪审员 徐校琪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筱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