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梓非执审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梓潼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龚启成、郑荣华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梓潼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龚启成,郑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梓非执审字第01号申请执行人梓潼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志敏,局长。委托代理人侯登富,系该局政法股股长。被申请执行人龚启成,男,生于1973年5月28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申请执行人郑荣华,女,生于1977年9月30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申请执行人梓潼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梓人口征决(2012)第3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合法,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梓潼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梓人口征决(2012)第3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审 判 长 杨地林审 判 员 史 晋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秋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