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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昌中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斌借款合同纠纷1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昌中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28号。被执行人王海。被执行人杨斌。关于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杨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案件执行情况,决定指定葛洲坝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杨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葛洲坝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晓东审 判 员  宋秀荣代理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郦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