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民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南京明宝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庞正品、盱眙激情英皇国际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明宝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庞正品,盱眙激情英皇国际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盱民初字第1918号原告南京明宝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圣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魏冬梅,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绪凯。被告庞正品。被告盱眙激情英皇国际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锦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士贤,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明宝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庞正品、盱眙激情英皇国际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明宝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绪凯,被告盱眙激情英皇国际娱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士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正品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明宝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庞正品系被告盱眙激情英皇国际娱乐有限公司的股东,2013年9月16日,被告庞正品因公司经营需要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息0.2%,同年9月30日归还,逾期还款每天滞纳金为借款总额的0.8%,因本借条产生纠纷由盱眙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盱眙激情英皇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在该借条加盖公章为被告庞正品提供保证担保。同日原告借100万元给被告庞正品。到期后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要求被告庞正品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0万元(按照每天千分之八进行计算,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1月20日止),被告盱眙激情英皇国际娱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庞正品未作答辩。被告盱眙激情英皇国际娱乐有限公司辩称,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本案主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均没有成立,并且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担保合同关系,因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合同来看,我方系反担保人,并且在反担保人处落款盖章,其中合同续延的部分有表述“借款人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反担保”,从合同的签约主体,甲方是空格,表明主担保人没有具体的,既然主担保人不成立,那么主担保合同就不成立,没有主担保合同,也就不存在反担保合同;根据合同第三条规定,反担保的方式是抵押,而合同第三条对抵押的财产、座落、品名均是空格,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没有财产的抵押合同是不成立的,不符合抵押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我公司与原告没有担保合同关系。原告对自己主张的100万元虽然有借条,但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向庞正品出具100万元,原告应当对自己出借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提供,应驳回其起诉权利;庞正品在我公司只有15%的股份,而且我公司没有授权庞正品可以使用印章,所以庞正品使用印章是无效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被告庞正品向原告南京明宝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被告庞正品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月息0.2%,并约定逾期的滞纳金为日0.8%……。借款到期后,被告庞正品未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被告庞正品系被告盱眙激情英皇国际娱乐有限公司股东,借款当日,被告庞正品持被告盱眙激情英皇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印章、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与原告南京明宝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且在反担保人位置盖章。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2012.12.25)、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2份等,庭审中双方不持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庞正品要求偿还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转账回单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庞正品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照日0.8%计算利息至2013年11月20日止,对此本院认为,借款人主张利息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保护。原告南京明宝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盱眙激情英皇国际娱乐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借款人庞正品持被告盱眙激情英皇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公章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并且在反担保人处盖章。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反担保,本案中,原告认可除被告盱眙激情英皇国际娱乐有限公司这一反担保人外,并不存在其他担保人,据此,本案所涉债权并无主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未生效,故原告南京明宝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要求盱眙激情英皇国际娱乐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庞正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明宝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3年11月20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00元,由被告庞正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 判 长 张维俭代理审判员 陈娇娇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美账户名称:盱眙县人民法院账号:77001235000000293银行: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