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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石门县宏运彩色包装纸箱厂与被告叶发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门县宏运彩色包装纸箱厂,叶发军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石门县宏运彩色包装纸箱厂,住所地石门县易家渡镇军档桥村四组。负责人黎元。委托代理人王平,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门县宏运彩色包装纸箱厂与被告叶发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门县宏运彩色包装纸箱厂于2014年4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发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宏运彩色包装纸箱厂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门县宏运彩色包装纸箱厂撤回对被告叶发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石门县宏运彩色包装纸箱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