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勉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荣甲与被执行人李小敏赡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甲,李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勉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李荣甲,男,生于1947年3月14日,汉族,农民,住勉县老道寺镇李家坪村一组。身份证号:612325194703142257被执行人:李小敏,女,生于1975年8月20日,汉族,农民,住汉台区鑫源办事处大坝居委会二组,系李荣甲长女。身份证号:61232519750820050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勉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荣甲与被执行人李小敏赡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小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将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荣甲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生活费1600元(每月生活费1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1650元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李小敏于当日已按照执行通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荣甲依据本院(2011)勉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小敏给付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生活费1600元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小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辉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