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辉执字第6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运泉与牛群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泉,牛群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辉执字第646-1号申请人王运泉。被执行人牛群星。王运泉申请牛群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运泉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牛群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2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2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牛群星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牛群星名下存款23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