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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莆刑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柯友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柯友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4)莆刑执字第194号罪犯柯友爱,男,1956年7月9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该犯违法得款人民币八十元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09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柯友爱于2010年6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报送本院审理。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柯友爱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财产刑履行额低,悔罪态度一般,不符合减刑条件,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将闽莆监减字(2014)21号减刑建议书退回福建省莆田监狱。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