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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定远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定远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定行初字第00014号原告:朱某,女,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许光琳。男,法律工作者。被告:定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定远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成山,县长。原告朱某诉被告定远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颁发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少杰审 判 员  杨孝平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