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定远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定远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定行初字第00014号原告:朱某,女,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许光琳。男,法律工作者。被告:定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定远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成山,县长。原告朱某诉被告定远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颁发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少杰审 判 员 杨孝平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