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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永才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永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647号罪犯赵永才,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作出了(2004)晋刑一复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永才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晋中监狱于二0一四年四月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对罪犯赵永才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队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永才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该犯是一名病犯,能够圆满地完成自己的改造任务。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赵永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永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二0二八年十月三十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审判员 张 康代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