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李勇与盐城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陆文祥、钟金妹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盐城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陆文祥,钟金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李勇,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盐城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苏华,董事长。被告陆文祥,男,1965年7月2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钟金妹,女,1962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盐城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陆文祥、钟金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勇负担,法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阮烯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