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刑执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罪犯赵彩胜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彩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刑执字第00330号罪犯赵彩胜,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广德县人,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广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彩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蚌埠监狱于2014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赵彩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先后获得记功1次、表扬2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彩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彩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颉审判员 马雪松审判员 汪润洲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