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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刑执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侯某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宝刑执字第0004号罪犯侯某。因盗窃,于2010年7月12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拘留不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6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2年8月8日本院作出了(2012)宝刑初字第037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江苏省宝应县司法局以(2014)宝司撤建字第002号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侯某予以撤销缓刑,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宝应县司法局认为,罪犯侯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自2013年12月底至2014年2月23日失去联系,下落不明,脱离监管已超过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侯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本院(2012)宝刑初第0376号刑事判决生效后,罪犯侯某于2012年8月到其居住地宝应县山阳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监督管理、社区矫正。2012年8月19日至2013年7月4日间,罪犯侯某尚能遵守规定,按期汇报自己接受监督管理情况,后则逐渐放松要求,直至发展到数月不汇报。自2013年12月底至2014���2月23日失去联系,下落不明,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现处于脱管失控状态。上述事实,有(2012)宝刑初字第0376号刑事判决书及其执行通知书、告知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思想汇报,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记录簿,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鉴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社区矫正对象评审鉴定表,证人许某、侯某甲、侯某乙的证言,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侯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2)宝刑初字第0376号刑���判决中“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缓刑部分。二、对罪犯侯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品源代理审判员  鲁阳东人民陪审员  俞宝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