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陈红英犯容留卖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红英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17号罪犯陈红英,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了(2010)临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红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以(2011)晋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陈红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81分,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圆满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红英的刑期从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该犯于2012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9月30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陈红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其具体表现符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属于悔改表现突出,可在该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减刑幅度内予以减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山西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红英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