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田树武等与田佳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怀民初字第00046号申请人田树武,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申请人马玉凤,女,1954年5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田佳,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申请人田树武、马玉凤申请宣告田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田树武、马玉凤称,田佳系田树武与马玉凤之女,田佳因于2013年7月15日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上班期间发生意外受伤,经过近半年的治疗,现仍然昏迷无意识,经北京朝阳医院诊断为无行为能力,故申请确认田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田树武、马玉凤为其法定监护人。审理中,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田佳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法大(2014)医鉴字第33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田佳为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对申请人请求宣告田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另申请人田树武和马玉凤系田佳之父母,具有监护能力,其要求指定田树武和马玉凤为田佳之监护人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田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田树武、马玉凤为田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曹小澎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