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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蒲某某,男,汉族。被告吴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忠映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兰 静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