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闭知强、韦颖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闭某某,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闭某某,男,壮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被告人韦某,男,瑶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4)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闭某某、韦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闭某某、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9日,被告人闭某某提议并邀请被告人韦某一起偷东西,次日凌晨2时许,两被告人来到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街“国产汽配店”后一排某私人房,将被害人潘某停放在该房子一楼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转移赃物至马头镇龙阳街一巷时被巡逻民警人赃俱获。经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720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潘某。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闭某某、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闭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闭某某、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9日,被告人闭某某向被告人韦某提议实施盗窃。次日凌晨2时许,二被告人来到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街的“国产汽配店”后一排某私人房,盗走被害人潘某停放在该房内的一辆价值2720元的雅迪牌电动车,后在将赃物转移至马头镇龙阳街一巷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并缴获被盗的电动车。破案后,被盗的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闭某某、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的作案工具一批、被盗电动车一辆,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办案说明、户籍证明,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被告人闭某某、韦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闭某某、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闭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闭某某、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已被收缴并退还被害人,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闭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一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作案工具即液压钳一把、T型套筒一把、螺丝刀一把、自制六角钢工具二把,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韦晓生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