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民初字第0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夏文英与夏文青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英,夏文青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贾民初字第0439号原告夏文英。委托代理人刘柱。被告夏文青。原告夏文英诉被告夏文青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妍爽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国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文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夏文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妍爽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