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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调确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厉某某与方某甲法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厉某某,方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调确字第25号申请人厉某某,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会计,住武夷山市。申请人方某甲,女,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天津市。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厉某某与申请人方某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林典仲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厉某某与申请人方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于2014年4月29日经武夷山市崇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当事人厉某某与方某乙夫妻共有的位于武夷山市房屋[土地证号:武国用(2005)第**号,房产证号:武房字第2008**号]属于方某乙的一半遗产由当事人厉某某继承,当事人方某甲自愿放弃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继承人方某乙于2014年4月12日去世。申请人厉某某系被继承人方某乙之妻、申请人方某甲系被继承人方某乙之女,二申请人所达成的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方某甲与申请人厉某某于2014年4月29日在武夷山市崇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典仲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旭辉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